山东荣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魏蕃栋、***等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21执保1741号
申请人:魏蕃栋,男,1959年12月25日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桓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宜国,桓台锦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男,1975年10月23日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桓台县。
被执行人:黎国友,男,1970年10月12日生,汉族,现住重庆市云阳县。
被执行人:山东荣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张北路20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725440230U。
法定代表人:张正吉,总经理。
申请人魏蕃栋于2022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对被执行人***、黎国友、山东荣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于2022年9月2日作出(2022)鲁0321民初3268号之一民事裁定,并于2022年9月5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黎国友、山东荣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巩若润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法官助理 甄晓玮
书 记 员 齐秋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