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荣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阳信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622执恢264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0年05月18日生,住阳信县;。
被执行人:***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725440230U,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城张北路2026号。
法定代表人:张正吉。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阳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2260××××708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7527.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赵 兵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洪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