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荣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民申1325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系山东万和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城张北路2026号。
法定代表人:张正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伊丕安,该公司项目部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汉族,1965年8月15日出生,住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滨州中山家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渤海七路582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再审申请人***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和建设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滨州中山家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山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0)鲁民一终字第1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荣和建设公司申请再审称,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一是有新证据本院(2021)鲁行申1824号行政裁定书,该裁定书查明,“本院听证时,***明确主张涉案房产是其自己盖的,以中山公司名义与万和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支付的工程款都是其本人以现金形式支付。该房产第一次登记便登记在其本人名下等内容。”根据被申请人***的自认,证明本案中***以被申请人中山公司的名义与万和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为自建涉案房产,明显是利用其担任中山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便利,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实际是为了转移涉案房产、逃避债务,让公司为其承担责任,严重损害申请人(债权人)的合法利益,由此产生的一切民事责任应由***个人承担。以上内容属于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无需再次举证证明。二是根据滨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原滨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向法院提交的答辩状和登记资料证实,***在申请将涉案房产转移登记到其个人名下时,所提交的证明材料是其与刘艳芝的结婚证和婚后刘艳芝出具的同意证明,由此证明***以中山公司名义自建的涉案房产,在申请权属登记时,是通过采用股东登记结婚的方式,将涉案房产第一次登记便登记在其本人名下。三是在本院(2021)鲁行申1824号案件听证时查明:中山公司名下的M-00108号初始(变更)登记申请表,既没有中山公司的企业法人公章,又没有具体的申请日期,明显的是一份虚假材料无疑。对此,滨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也进一步予以证实,中山公司并没有取得该产权证书,由此证明,涉案房产从来就没有登记在中山公司名下过,这与上述***自认“该房产第一次登记便登记在其本人名下”的事实完全吻合。而***之所以伪造该份虚假材料的真实用意,无非是通过伪造该份虚假登记申请表,来欺骗误导申请人将债权债务关系的矛头针对中山公司,以切实达到其逃避债务的非法目的。综上所述,本案***利用担任中山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便利,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以中山公司名义与万和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为自建涉案房产,然后采用股东登记结婚的方式,将涉案房产转至其个人名下,逃避债务,却让已成空壳的中山公司来为其承担债务清偿责任、严重损害申请人的债权实现。本案应依法认定***对其公司所欠申请人的债务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二百条第一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查明:山东万和建工有限公司于2012年11月27日核准变更为***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原生效判决认定“万和公司主张中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转移公司财产、避免债务,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没有提交相应的证据加以证实。所以,***作为中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履行的是职务行为,在本案万和公司与中山公司之间存在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中,万和公司主张中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工程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现申请人荣和建设公司提交本院(2021)鲁行申1824号行政裁定书及该案的听证笔录等证据,欲证实中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转移公司财产、避免债务,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院认为,荣和建设公司所提交的证据,一是部分证据原审时已经存在,不属新证据;二是仅凭本院(2021)鲁行申1824号行政裁定书等新证据,不能证实荣和建设公司的主张能够成立。
综上,再审申请人荣和建设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程 林
审判员 王宝恒
审判员 贾新芳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马乐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