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骅市明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京0108执12956号
申请执行人:***,男, 1973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执行人:黄骅市明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旧城镇。
法定代表人:刘莉。
本院在执行***与黄骅市明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黄骅市明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刘莉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韩毅强
审 判 员 李晓滨
审 判 员 张瀚文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程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