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983执保672号
申请人:黄骅市乾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沈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35782465680。
法定代表人:吴希云,董事长。
被申请人:黄骅市明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旧城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3687005480F。
法定代表人:刘相升,总经理。
申请人黄骅市乾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黄骅市明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黄骅市乾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黄骅市明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黄骅市乾丰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黄骅市明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应得的赔偿款664112元。
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洪军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凤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