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骅市明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黄骅市明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沧州凯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903财保52号
申请人:黄骅市明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旧城镇旧城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3687005480F。
法定代表人:刘莉,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沧州凯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黄河西路北侧阿尔卡迪亚国际大酒店10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320210613L。
法定代表人:周刚,该公司经理。
原告黄骅市明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沧州凯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黄骅市明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24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已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沧州凯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400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价值240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代 丽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孙露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