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928民初741号
原告***,女,1986年7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沧州市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寿强,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骅市明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黄骅市旧城镇旧城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3687005480F
被告**,男,196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沧州市沧县。
原告***与被告黄骅市明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黄骅市明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刘立才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张璇璇
书 记 员 于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