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骅市明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黄骅市乾丰混凝土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983执保661号
申请人:黄骅市乾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沈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35782465680。
被申请人:***,男,198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住河北省沧州市沧县。
被申请人:黄骅市明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旧城镇。统一社会信用代:91130983687005480F。
申请人黄骅市乾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黄骅市明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黄骅市乾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黄骅市明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556605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提供价值1556605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及担保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黄骅市乾丰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黄骅市明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元。
二、冻结期限一年。
需要需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于勇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