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江海法民一初字第294号
原告:***,男,1975年10月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
被告:广东贵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启华里45号601室自编A室。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广东华夏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路638号富力科讯大厦1603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海琼,该公司职员。
上列原告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告广东贵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0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责令原告提供财产担保,原告提供的担保人已向本院出具相应价值的信用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使本案诉讼顺利进行和保证将来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得到全部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广东贵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物。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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