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5民初57369号
原告:***,女,196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原告:***,女,1968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也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也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北京首都开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三区52号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首都开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律师。
原告***、***诉被告***、北京首都开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原告当庭表示拒绝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