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特铺路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重庆特铺路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江苏舜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813民初937号
原告:重庆特铺路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园星光大道76号B1-15-1。
法定代表人:刘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廷斌,重庆宽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瞿士栋,重庆宽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舜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鸣凰湖塘科技创业园科创路59号。
法定代表人:薛建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烨,江苏誉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特铺路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铺路面公司)与被告江苏舜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舜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5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特铺路面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廷斌、翟士栋,被告舜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特铺路面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904761元及资金占有损失(从2019年1月28日起,以1904761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清时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5年2月5日签订《桥面、路面沥青铺装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淮河出海航道整治桥梁工程HHCH-QL1标灌溉总渠大桥桥面、路面沥青混凝土铺装工程项目,工程价款暂估388.7912万元,最终结算以实际发生工程量为准。原告交工验收合格后,被告应向招标人报送结算并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原告支付至结算审定值的90%,待承建工程审计完成整体竣工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付至结算审定值的100%。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全部合同约定的施工义务,被告己将竣工项目投入使用。原、被告于2018年2月28日签订了《洪泽HHCH-QL1标段工程项目月度(中期)结算单》,被告的项目总工和原告的项目负责人均签字予以认可,但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所欠工程款,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舜通公司辩称,1.被告分包给原告的路面沥青铺装工程目前出现了严重的质量问题,甲方已经多次发函要求对损坏的铺装路面进行修复,目前原告承接的工程尚在质量缺陷责任期内,原告有义务及时进行修复,到目前为止原告也没有对承建的工程进行修复以及对出现的质量问题采取相应的措施;2.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因为原告没有能够适当的履行合同义务,被告可以拒绝其要求支付工程款的要求,并且保留要求原告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1月2日,原告特铺路面公司(乙方)与被告舜通公司(甲方)签订《桥面、路面沥青砼铺装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淮河出海航道整治桥梁工程HHCH-QL1标桥梁工程项目由原告承建,该合同为分包合同;承包范围为淮河出海航道整治桥梁工程HHCH-QL1标桥梁工程灌溉总渠大桥主桥钢箱梁部分桥面铺装、粘层、防水层(桥盾防水粘结体系),引桥部分桥面铺装、粘层、防水层(桥面柔性防水层),老路顺接部分沥青混凝土路面铺装、粘层等所有施工内容。合同就工程价款约定了乙方以工程量清单单价的形式承包本合同项目,估算总价为388.7912万元,最终结算数量以经业主批准、审计核定的实际发生工程数量为准。合同条款11.2.3过程进度款支付:工程劳务(专业)分包施工期间,待单幅施工完成后,乙方将完成并符合计量规则的合格工程量报送甲方,经甲方审核认可后,乙方按照核定工程量的75%向甲方提供发票,甲方收到乙方发票并在业主支付款到位后10个工作日内按照核定工程量的75%支付。项目前期业主进度款支付可能会出现不及时情况,在本工程资金暂时不到位的情况下,乙方应有足够的资金运转能力,乙方承诺不因付款不及时而放缓施工进度、停止工程施工或提出索赔要求(过程量仅作为进度款支付依据,不作为结算依据)。
合同条款11.2.4交工验收结算支付:待乙方施工内容全部完成,交工验收合格后,乙方向招标人报送结算,待结算最终审定完成后30日内提供至最终结算额的对应发票,甲方收到发票并在业主支付款到位后10个工作日内根据业主付款情况,付至结算审定值的90%,剩余10%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待甲方承建工程审计完成且整体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收到发票并在业主支付款到位后10个工作日内根据业主付款情况,付至结算审定值得100%。
合同第8.7条其他约定:工程量清单所列工程量分两次施工,清单报价为两次施工的综合报价。第10.2.2条约定乙方的缺陷责任期、保修期同甲方与业主签订的合同一致,若在缺陷责任期内、保修期内出现(或即将出现)质量问题,应及时自费维修,若由甲方代为维修,则相应费用由乙方承担。
后原、被告双方再次签订《桥面、路面沥青砼铺装工程施工承包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变更增加费用按照现场实际发生的业主和监理工程师认可的工程量以及相应甲乙双方合同单价确定……与原合同相应子目单价对比,变更增加费用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一半,并按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支付条款约定由甲方将变更增加费用的一半支付给乙方。
2018年2月8日,原、被告项目经理签订《洪泽HHCH-QL1标段工程项目月度(中期)结算单》确认价款为1904761万元。庭审中,被告对该结算单真实性予以认可,但认为应当在原告履行修复义务后支付部分工程款。
2018年11月15日,淮安市淮河出海航道整治工程建设办公室向HHCH-QL1标项目经理部、HHCH-QL1JL监理部,出具《关于立即组织宁连一级公路灌溉总渠大桥西半服桥面铺装层损坏修复的通知》,载明“2018年2月4日项目经理部组织宁连一级公路灌溉总渠大桥西半幅桥面铺装施工。宁连一级公路灌溉总渠大桥西半幅于2018年2月27日通过交工验收,根据合同及相关文件规定该工程缺陷责任期2年,宁连一级公路灌溉总渠大桥西半幅仍在缺陷责任期内。现经我办现场巡查发现,西半幅桥面铺装多处出现较为严重的开裂、壅包、坑塘等病害,期间也多次接到群众举报。为确保行车安全,请项目经理部立即组织对西半幅桥面铺装层损坏进行修复,请监理部做好桥面铺装层损坏修复的监理工作”。
另查明,原告公司具有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叁级资质。
庭审中,原、被告一致确认原告所做西半幅工程保修期间为2018年2月27日至2020年2月26日。
被告法定代表人薛建刚在本院谈话中陈述,现涉案工程东半幅也已完工交付,并实际通车使用;业主已支付被告桥面西半幅工程款的95%,因原告所做桥面西半幅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故没有向原告支付工程款;西半幅工程完工后仅进行了交工验收,实际使用中存在质量问题,使用满两年才进行竣工验收。
以上事实,由原、被告的当庭陈述,《桥面、路面沥青砼铺装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桥面、路面沥青砼铺装工程施工承包合同补充协议》、《洪泽HHCH-QL1标段工程项目月度(中期)结算单》、《关于立即组织宁连一级公路灌溉总渠大桥西半服桥面铺装层损坏修复的通知》、谈话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具有涉案工程相应施工资质,原、被告签订的《桥面、路面沥青砼铺装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合法有效的,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交工验收合格后,原告向招标人报送结算,待结算最终审定完成后30日内提供至最终结算额的对应发票,被告收到发票并在业主支付款到位后10个工作日内根据业主付款情况,付至结算审定值的90%,剩余10%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余款需工程审计完成且整体竣工验收合格后根据合同约定支付。
2018年2月8日,原、被告就涉案已完成工程量进行结算,确认价款为1904761元。原告已按约将桥面西半幅施工完毕,并实际交付使用。被告在谈话中也陈述原告所作桥面西半幅工程通过交工验收,业主现已将西半幅工程款的95%支付给被告,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结算审定值的90%即1904761元×90%=1714284.9元。原告主张被告自2019年1月28日起计算资金占有损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应自起诉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对于被告辩称,原告所做大桥西半幅桥面存在质量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被告在涉案工程未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实际使用了大桥西半幅桥面,故被告不能以工程质量问题为由抗辩支付工程款。但涉案工程尚在质量保修期限内,原告仍然应当积极履行保修义务,修复存在质量问题的工程,如原告没有履行相应的保修义务,由此产生的责任应当由原告自行承担,被告可另行诉讼主张权利。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苏舜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特铺路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714284.9元及占有损失(以1714284.9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届时原告应向被告出具金额为1714284.9元的发票;
二、驳回原告重庆特铺路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943元,由原告重庆特铺路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1714元,由被告江苏舜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022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收款单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收款银行:中国银行;账号:62×××05;收款行地址: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清江浦支行)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 判 长  黄丛梅
审 判 员  陶 春
人民陪审员  许安全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魏 僖
书 记 员  俞 洋
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