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闽0681执恢46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重庆特铺路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园星光大道76号B1-15-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748379939。
法定代表人:刘强,总经理。
被执行人:***,原漳州市龙文区宇南建材店经营者,男,197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执行人:***,男,196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申请执行人重庆特铺路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闽0681民初455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4月8日申请恢复执行,请求执行被执行人***、***应偿还工程款260254.62元及利息。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本案执行费5900元、案件受理费5204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
一、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不动产信息及工商登记信息等。被执行人名下有零星的银行存款,本院已经采取冻结措施。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闽E×××**号车辆,本院已经将车辆拍卖,拍卖款为81365.60元,扣除相应的费用,剩余款项已经发还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房屋,由于房屋还没有腾空且唯一住房,暂未能处置。除此以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7月5日将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四、截至2022年7月5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尚未受偿。
五、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2年7月份通过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和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郑贤德
审判员 林赫频
审判员 连杭育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黄俊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