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681执105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重庆特铺路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园星光大道76号B1-15-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748379939。
法定代表人:刘强,总经理。
被执行人:***,原漳州市龙文区宇南建材店经营者,男,197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执行人:***,男,196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2020)闽0681民初4557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执行人重庆特铺路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1年2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向申请执行人重庆特铺路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支付260254.62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5204元、执行费5900元;如逾期未履行的,被执行人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三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以下执行行为:
1、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于2021年2月18日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开设账户、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车辆、工商股权等财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除少量银行存款,***无不动产,无对外投资。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房屋、车辆。
2、上述银行存款已通过网络实施冻结,但余额不足缴纳案件受理费、执行费,故申请执行人未能受偿。已经对
被执行人***名下的闽E×××**号车辆、房屋采取冻结措施,由于车辆没有实际控制,暂未能处置,由于房屋还没有腾空,暂未能处置。
3、向被执行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尚未实现。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无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并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郑贤德
审 判 员 连杭育
审 判 员 林赫频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黄俊鹏
书 记 员 张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