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集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厦门集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厦门美益豪士通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681民初291号
原告:厦门集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七甲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1155265089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志勇,福建弘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美益豪士通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海沧街道建港路15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072839323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厦门集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美益豪士通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原告厦门集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厦门集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欲庭外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集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43.2元,减半收取计971.6元,由厦门集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