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集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厦门市集美城市发展有限公司与厦门集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211民初4500号
原告:厦门市集美城市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侨英路283号6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清凉,福建银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银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集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七甲社。
法定代表人:***。
原告厦门市集美城市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集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0日立案。原告厦门市集美城市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厦门市集美城市发展有限公司以厦门集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付完欠款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市集美城市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厦门市集美城市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詹锦林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