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集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福建城坤建材有限公司与厦门集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25民初2739号

原告:福建城坤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春县下洋镇新坂。

法定代表人:黄琛鹏,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剑平,福建岱仙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淑贞,福建岱仙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厦门集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七甲社。

法定代表人:陈国明,该公司经理。

被告:康跃彬,男,197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原告福建城坤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集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康跃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原告福建城坤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收到其邮寄的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诉讼过程中,福建城坤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城坤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50元,减半收取计2175元,由福建城坤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英萍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龙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