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集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盆、***、厦门集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11民初1081号

申请人:厦门集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七甲社。

法定代表人:陈国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晓锋,福建闽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珑,福建闽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盆,女,196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

被申请人:***,男,1989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

申请人厦门集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厦门集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盆、***名下价值581008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函(保单号:13028003901195××××)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厦门集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盆、***名下价值581008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425元,由厦门集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钟乾华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马标志

书 记 员 谢颖萍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