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11民初4029号
原告:***,1969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方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淑娇,福建君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带群,福建君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8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顺跃,福建簪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集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
法定代表人:陈国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玉坤,内蒙古巨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厦门集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为1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詹雪霞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 麟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