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长征温室制造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花城宾馆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62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花城宾馆。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王岭。
原审第三人上海长征温室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王岭。
原审第三人***。
上诉人***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4)普民一(民)初字第26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中,上诉人***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易苏苏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艳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