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吉08执恢字3号之三十五
申请执行人:白城市上海德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白城市永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白城市永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长春市福裕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第三人:白城市新开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第三人:白城市中兴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白城市上海德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白城市永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白城市永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长春市福裕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白城市新开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白城市中兴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纠纷一案中,依法采取了一系列执行措施,具体包括:执行通知、责令报告财产等文书的送达、网络司法查控、冻结、查封、限制消费令和现场调查。现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第三人达成定期履行还款协议,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吉民终68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