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吉0204民初376号
原告:***,男,1980年9月16日出生,住长春市二道区。
原告:***,男,1970年10月25日出生,住长春市朝阳区。
原告:**,男,1973年2月1日出生,住长春市南关区。
被告:吉林锦东住宅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市锦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长春市福裕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九台市波泥河镇。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吉林锦东住宅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吉林市锦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长春市福裕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2017年3月14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长彭涛
人民陪审员彭鑫
人民陪审员高明山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笑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