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吉0802执异17号
案外人:白城市新开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雷,职务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10月5日生,汉族,住吉林省白城市洮**明仁街道七委**。
被执行人:白城市永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文平,职务董事长。
第三人:白城市永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第三人:长春市福裕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人与被执行人白城市永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案外人白城市新开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二O二O年八月二十四日提出书面异议请求将协助执行冻结金额由140万元改为18万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白城市新开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称,案外人在2020年7月27日前尚欠永茂公司、长春福裕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423万元,在2019年11月28日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给案外人送达了(2019)吉08执恢3号之十执行裁定书,裁定案外人对白城市永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长春福裕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在案外人处享有的到期债权进行全部冻结,未经法院准许,不得给付施工方工程款。经核算,永茂公司、福裕公司应给付另案申请执行人款项2,084.9万元。另外永茂公司、福裕公司欠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吉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白城分公司工程款320万元,经协商永茂公司和福裕公司同意将款项直接付给中航长城大地,并于2020年7月27日签订三方抹帐协议。
至此,案外人尚欠永茂公司和福裕公司工程款18万元,也就是说,永茂公司和福裕公司在案外人处的债权仅有18万元,案外人只能在18万元欠款的范围内协助贵院执行。综上所述,由于案外人没有永茂公司和福裕公司的140万债权,仅有18万元的债权,为此,特向贵院申请将协助执行冻结金额由140万元改为18万元。
本院认为
裁定如下:
驳回白城市新开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本案的案外人、当事人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胡忠宝
审判员 杨国发
审判员 刘 冰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周金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