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申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上海申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沪0116执410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3年1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申请执行人***,女,1957年4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被执行人上海申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上述当事人之间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沪0116民初69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对申请人名下位于金山区山阳镇渔业村XXX号房屋及周边设施进行修复。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长***、审判员卫亚东、***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与被执行人联系沟通,被执行人表示愿意配合修复或赔偿一定金额后由申请执行人自行修复。本院认为,目前、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正在协商中,且修复工作需要一定的时间。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书面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卫亚东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