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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由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51民初4333号
原告:上海由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浦建路76号25楼02室。
法定代表人:山佳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彦,上海市沪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颖玲,女,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中津桥路116号1幢210室-5。
法定代表人:陈卫娟,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由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上海由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自行协商为由,于2022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由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由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免交。
审 判 员 石荣顺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潘 冬
书 记 员 倪松涛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六十五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