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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51民初3427号
原告:原告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中津桥路116号1幢210室-5。
法定代表人:陈卫娟。
被告:***,男,1954年7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原告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3日立案受理。2022年5月15日,原告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需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经查,原告未缴纳本案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页无主文)
审 判 员  庞 芸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陈 凌
书 记 员  樊欢欢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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