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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由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51民初1108号
原告:上海由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浦建路76号25楼2室。
法定代表人:山佳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彦,上海市沪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中津桥路116号1幢210室-5。
法定代表人:陈卫娟。
原告上海由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8日立案。原告上海由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需要时间继续搜集证据为由,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由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上海由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石荣顺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潘 冬
书 记 员 倪松涛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