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麒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正鑫建筑设备租赁站与高树曲靖市麒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渝0120民初8430号
原告***正鑫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曲靖市麒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高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中,原告***正鑫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正鑫建筑设备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496.19元(已减半),财产保全费496.95元,合计993.14元,由原告***正鑫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黄大全
书记员  李声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