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麒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曲靖市麒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元谋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云2328执23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自由职业者,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
被执行人:曲靖市麒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书院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07312095453。
法定代表人:张春荣,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曲靖市麒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照元谋县人民法院(2021)云2328民初234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事项,本案应执行标的为1942891.23元,申请执行费21829元,合计1964720.23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1月27日向被执行人曲靖市麒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缴款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曲靖市麒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经网络查控及传统查控,被执行人曲靖市麒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车辆、房产,其名下的银行账户已被本院冻结,目前无可供执行的余额,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曲靖市麒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人员名单,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云2328执238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可依职权或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和跃英
审判员  赵和武
审判员  杨金荣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浩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