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元谋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2328执1672号
申请执行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谋县黄瓜园镇牛街村委会扫碱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8MA6K7FB21U。
法定代表人:**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南五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曲靖市麒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靖市麒麟区书院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0731209545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91年4月20日出生,白族,初中文化,该公司行政主管,住大理州剑川县,特别授权代理。
申请执行人****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曲靖市麒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且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云2328民初1842号民事调解书,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153347.5元、申请执行费为13933元,合计:1167280.5元。本院于2021年12月22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曲靖市麒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缴款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风险告知书等。后对被执行人进行网络查询及传统查控,名下存款不足以偿还、无证券、理财产品、房产等。
经双方共同协商一致,达成和解长期履行:一是被执行人曲靖市麒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2022年6月15日之前履行100000元,在2022年7月30日履行500000元,在2022年12月30日之前支付567280.5元(包含执行费13933元);二是执行款由被执行人曲靖市麒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交到元谋法院执行专户,申请人****混凝土有限公司直接到元谋法院领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云2328执1672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