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麒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元谋天泽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曲靖市麒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云2328执51号 申请执行人:元谋天泽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住所地:************路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8MA6NDE7Y0X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曲靖市麒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曲靖市麒麟区书院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07312095453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元谋天泽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曲靖市麒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云2328民初1301号民事调解书,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499907元、申请执行费为7399元,合计507306元。本案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缴款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风险告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经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询,其名下无存款、证券、理财产品等,无房产登记信息。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措施。现被执行人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云2328执51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可依职权或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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