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中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众雄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中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2民初35792号
原告:***,女,汉族,1982年1月10日出生,住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明芳,重庆远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众雄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盘金路2号5幢17-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60U1DC5M。
法定代表人:熊中虎。
被告:重庆中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金开大道68号3幢2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317019X0。
法定代表人:余蓉。
原告***与被告重庆众雄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中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受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重庆众雄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2021年2月欠付工资5500元、2021年1月28日至2021年6月25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二倍工资差额35000元;重庆中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事实和理由:2020年12月28日原告由重庆众雄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派遣至重庆中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包的位于重庆两江新区陡溪加油站旁的金泰汽车物流(配套)产业基地项目二标段总包工程项目担任2号塔吊操作工,2021年6月25日,被告称因相关部门要求停工,故将原告辞退。在此期间原告工资由众雄公司支付。
根据原告***提供的收入纳税明细查询,***在2021年1月至2021年5月期间的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为重庆众雄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2021年8月6日,***就本案请求向重庆两江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被申请人为重庆众雄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和重庆中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21年8月16日,该委作出超时未立案证明书。
本院认为,***主张重庆众雄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欠付工资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应属于劳动争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陈述其系由重庆众雄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派遣到重庆中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作,工资由重庆众雄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发放,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为重庆众雄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故***主张的用人单位应为重庆众雄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虽主张其在重庆两江新区陡溪加油站附近的项目工作,但并未举示有效证据,无法确认劳动合同履行地,故依据前述规定,属于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的情形,因此本案应由***主张的用人单位即被告重庆众雄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所在地法院管辖,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亦同意将本案移送至重庆众雄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故本案应由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移送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审理。
审判员  张晓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李婧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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