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4民终6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0年5月5日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酉阳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甲,女,2006年10月17日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酉阳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乙,女,2008年9月5日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酉阳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丙,男,2010年9月29日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酉阳县。
上诉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三人的法定代理人:***,女,1980年5月5日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酉阳县铜鼓乡铜鼓村2组,公民身份号码51352419800505XXXX。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永禄,男,1946年10月11日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酉阳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46年2月15日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酉阳县。
六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祥,重庆市酉阳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坤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建胜镇建路村2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66641367XL。
法定代表人:曾德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丽红,重庆沙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中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金开大道68号3幢2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317019X0。
法定代表人:蒋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耘,重庆大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华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
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红牌路中段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007597003953。
法定代表人:潘昭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耘,重庆大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汇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酉阳县钟多镇桃花源中路1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27562499657。
法定代表人:蒋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华宇,重庆百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7年4月7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
上诉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永禄、***与上诉人重庆坤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上诉人重庆中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华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汇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酉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渝0242民初395号民事判决,***、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永禄、***以及重庆坤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均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永禄、***因与重庆坤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达成和解,自愿撤回本案起诉,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作为原审原告的上诉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永禄、***在本案二审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8)渝0242民初39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永禄、***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永禄、***负担;***、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永禄、***提起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其自行负担;重庆坤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永禄、***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丁咏梅
审 判 员 陈明生
审 判 员 王军峰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熊海燕
书 记 员 程方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