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中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中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12民初15038号
原告:重庆中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金开大道68号3幢2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317019X0。
法定代表人:余蓉,职务不祥。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南,男,系原告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男,1979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原告重庆中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0日立案后,原告重庆中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中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中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中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