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12财保669号
申请人北部新区高新园渝金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经营场所:重庆市北部新区丁香路200号1幢1单元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000MA5XXPRT3P。
经营者***,男,1974年3月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
被申请人重庆中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金开大道68号3幢2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317019X0。
法定代表人余蓉,董事长。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北部新区高新园渝金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与被申请人重庆中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标的:400000元),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重庆国恒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自愿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依法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北部新区高新园渝金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予以立案执行。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平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