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622执389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发,男,住**县。
被执行人:**县晟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县。法定代表人:田少君。
本院在执行**发与**县晟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吉0622民初108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县晟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人**发合同价款1404000.00元及违约金,案件受理费8718.00元,案件执行费1644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及时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限制消费令等;二、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对其不动产、工商登记、保险、车辆、银行等经济情况进行了传统查控,进入到最高人民法院网上执行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网上查询。现因被执行人**县晟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其他财产。故,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吉0622民初10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宇鹏
审判员 姜允国
审判员 吴振东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赵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