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622执2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0年10月3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县。
被执行人:**县晟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在地吉林省**县。法定代表人:田少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雄。**县晟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员。
关于**与**县晟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县人民法院(2021)吉0622民初134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石子材料款975000.00元。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于2022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于2022年5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于2022年1月6日、2022年5月30日分别向银行、证券交易中心、保险机构、车辆管理中心、不动产登记中心、工商总局发起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暂时无法处置,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长 朴京灿
审判员 张宇鹏
审判员 吴振东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胡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