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水利委员会河南水文水资源局

***与黄河水利委员会河南水文水资源局、郑州山河水文测绘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9001民初8578号
原告:***,女,196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被告:黄河水利委员会河南水文水资源局。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城北路**。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被告:郑州山河水文测绘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城北路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黄河水利委员会河南水文水资源局、郑州山河水文测绘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