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琼02民终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793131982E,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昆北路西侧22-1号。
负责人:符健,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冠,海南外经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永,男,汉族,1988年12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户籍住址海南省三亚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付继炎,男,汉族,1988年9月2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户籍住址重庆市巫山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华南光电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7477523746,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美舍河开发区华宇大厦702房。
法定代表人:韩国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远航,湖南协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以下简称:大地财险)因与被上诉人韩永、原审被告付继炎、原审被告海南华南光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电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19)琼0271民初12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韩永对包括付继炎在内的三原审被告提起诉讼,韩永诉求付继炎直接承担赔偿责任,付继炎依法享有对韩永提出的诉求行使答辩、举证以及参加庭审等活动的诉讼权利。原审法院未向付继炎直接送达应诉通知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也未依法引导付继炎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径行按“重庆市巫山县巫峡镇”这一不确切地址向付继炎进行邮寄送达,原审法院所作送达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的规定,不发生送达法律效力。付继炎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审法院以付继炎履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为由,判决大地财险在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剥夺了付继炎的辩论权利,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同时,原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大地财险所作抗辩中已明确提示本案中存在“与本院或者上级法院的类案判决可能发生冲突的”情形,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要求对本案是否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第24条规定的“四类案件”情形进行类案检索,原审法院亦未对是否类案、是否有裁判依据作出判断。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19)琼0271民初124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794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梁 朝
审 判 员 李 祎
审 判 员 陈太洪
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高婉淇
书 记 员 高淑敏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定书
(2020)琼02民终55号
此处插入裁判文书正文
法官助理高婉淇书记员高淑敏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四日[盖章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