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之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贵阳泽浩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08-24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杭西商初字第655-1号
原告:浙江金之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缪金迪。
委托代理人:许戌枫、咸越。
被告:贵阳泽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金之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贵阳泽浩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金之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被告贵阳泽浩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金之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贵阳泽浩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系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金之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04元减半收取2352元,由原告浙江金之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金孟贵
人民陪审员 王友瑞
人民陪审员 王 皓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书 记 员 杨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