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泽浩科技有限公司

石化根与贵阳泽浩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剑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2629民初253号
原告:石化根,男,1964年12月10日出生,侗族,贵州省剑河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代木,男,1993年10月29日出生,侗族,贵州省剑河县人。
被告:贵阳泽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路花果园项目R-2区第1栋(1)1单元5层15号房(花果园社区)。
法定代表人:彭均,该公司经理。
原告石化根诉被告贵阳泽浩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立案后,原告石化根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化根撤诉。
案件受理费2410元,减半收取1205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免交纳。
审 判 员 王志恒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 吴铭春
书 记 员 何露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