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黔2631民初505号
原告***,男,197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凯里市。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贵州有限公司黔东南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00714328278U。
地址: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永华路12号。
法定代表人陈迎春,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XX,男,1984年11月17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黎平县。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贵阳泽浩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7457250817。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中华南路72-84号联通大厦12楼D座(中南社区)。
法定代表人彭均,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新宇,男,1968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系该涉案工程项目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罗大勇,男,贵州省黎平县高屯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贵州通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00MA6DKTRE4N。
地址: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迎宾大道25号盛世荣华7栋35-6室。
法定代表人龙通国,男,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贵州有限公司黔东南分公司、贵阳泽浩科技有限公司、贵州通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贵阳泽浩科技有限公司代贵州通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光伟)支付了劳动报酬款为由,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1元,减半收取590.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毛恩跃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石启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