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黔0524民初5846号
原告:***,男,1984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遵义市汇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贵州稚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遵义市汇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贵州本芳(织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龙友,贵州本芳(织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贵州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龙海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761388505T。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贵州富迪律师事务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贵州富迪律师事务律师。
被告: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路花果园项目R-l区第4栋1**34层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7457250817。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系公司项目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贵州有限公司(以下称移动公司)、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友,被告移动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判决三被告支付原告劳务款175,986.94元,并赔偿原告资金占用损失25,618.3元,合计201,605.24元;2、请求贵院判决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2016年3月-2018年2月期间,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贵州有限公司将工程承包给被告贵***科技有限公司,被告贵***科技有限公司授权给被告***,***作为项目负责人,其又将此项目施工劳务分包给原告,原告随即组织工人进场施工作业。2017年2月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结算说明一份,载明“2017年2月1日前全部工程款为460309元,共计预支347153元,所剩余款待公司审计后结算清楚”。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贵州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3日已审计结束,被告***应付余款为113156元,由于被告***未按约定的时间支付款项,应以113156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损失,损失为113156元×653天÷365天×4.35%=8806.2元,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人民币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3.85%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损失(暂计至2021年7月1日),损失为113156元×681天÷365天×3.85%=8128.2元,共计16934.2元。2017年2月25日,被告***与原告签订《织金县传输线路整治施工框架协议施工协议》,由原告继续负责光缆维修改造工程劳务施工,原告施工结束后***于2018年2月8日向原告出具《2017年施工班组工程量确认表》,该表载明“工程款为373733.5元”,被告***从2017年2月1日后向原告总付款金额为310902.56元,尚欠原告62830.94元未支付,被告应向原告支付62830.94元,并以62830.94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资金占用损失,损失为62830.94元×557天÷365天×4.35%=4170.9元,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人民币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3.85%计算资金占用损失(暂计至2021年7月1日),损失为62830.94元×681天÷365天×3.85%=4513.2元,共计为8684.1元。综上所述,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工程施工劳务款175986.94元,并赔偿原告资金占用损失25618.3元,合计201605.24元。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贵州有限公司及被告贵***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追要劳务款,被告均以各种理拒绝。综上,特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1、移动公司分包的光缆线路维修整治工程的中标方共为5家公司,分别为贵州**通信公司、贵***公司、贵州友源公司、广西润建公司、贵州讯通公司,并非原告诉称的仅为**公司;2、原告诉称的劳务款系上述五家公司在织金县范围内所有光缆线路维修整治工程的劳务款,我方已向原告共计支付717655.56元;3、**公司中标的工程总应支付的460309元的劳务费已支付完毕,原告所做相应的劳务费已按协议约定的进度进行支付,且部分工程中有些还需整改,有些尚未审计,即便有余款尚未支付仍达不到协议约定的支付条件;4、**公司已审计完成部分,合同约定由原告承担相应审计费用,审计费用应付劳务费总额中予以扣减;5、原告从被告处多领取的材料,其价格为147338.4元,按合同约定该损失应由原告返还给我方或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6、因按合同约定,双方劳务费未作相应结算,账目不清,我方在结算清后如有未付部分,同意支付。
被告移动公司辩称,1、我公司与原告无任何劳务关系,原告主张的欠款应向被告***主张;2、本案所涉项目工程款我公司已支付完毕,故我公司在本案中并无欠付工程款的情况,原告要求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没有法律及事实依据。
被告**公司辩称,我公司与原告无合同关系,且其所做的工程并不是我公司所承包的工程,故我公司不承担责任。
本案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移动公司将其2016年、2017年的光缆线路维修整治及迁改工程承包给贵州**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润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贵***科技有限公司等施工,上述工程施工由被告***负责。2016年3月,被告***口头将其中部分工程的劳务部分承包给原告***施工,施工结束后,被告***于2017年2月1日出具名为《***》的条子一份,载明:2017年2月1日前全部工程款为人民币小写460309元,大写:肆拾陆万零叁佰零玖圆整。共计预支金额为347153元,大写:叁拾肆万柒仟壹佰伍拾叁圆整,所剩余款待公司审计后结算清楚。2017年11月13日,经湖南宏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该工程进行了最终审计。2017年2月2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织金县传输线路整治施工框架协议施工协议》,约定:由原告负责传输线路施工框架协议(织金县)项目,中继段必须按照甲方安排的图纸或派发的签字清单及地点实施,付款方式:收到竣工图后20天内付实际工程量的40%工程进度款,由公司出版的竣工资料验收签字返回后30天内付款达总进度80%的工程款,在公司审计完成后,扣除审计费用付总施工费用的100%。协议签订后,原告组织人员进场施工。工程完工后,2019年1月30日,经原告及被告***进行结算,原告施工的总工程款为:337903.2元,总工程款80%进度款:270322.56元+2000(熊家场大土寨补助)+500(织重线立杆补助)=272822.56元,减去去年已付224240+1920元=226160(**96芯光缆被砍熔纤),年前还需46662.56元,剩余尾款67580.64元。故该工程原告可获得的款项为337903.2+2000+500-1920=338483.2元。
另查明,2017年2月2日至2020年5月20日期间,被告***共计支付原告款项为400902.56元。
诉讼中,被告移动公司称,案涉工程已全部审计完毕。
认定上述案件事实的证据有:原、被告的陈述,原告提交的被告***出具的《***》条子一张、施工的图纸、出库单、录音录像资料,被告***提交的织金农商银行金中支行与**支行银行流水、电子账单、借款单、***签字的出库单、2017年施工班组工程量确认表(签订时间2019年1月30日),被告移动公司提交的《光缆线路维修整治框架协议(维修整治/迁改)》三份、验收记录表及原告与被告***均提供的《织金县传输线路整治施工框架协议施工协议》在卷证实,并经庭审质证核实,采纳作为本案证据使用。对原告提交的2017年施工班组工程量确认表,被告***提交的2017年领料和用料对比表、无***签字的出库单,对被告**公司提交的《光缆线路维修整治框架协议(维修整治/迁改)》、基本维修结算审核验证定案表,不采纳作为本案证据使用。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口头达成及签订的《织金县传输线路整治施工框架协议施工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履行施工义务,被告***应依约支付工程款,就2016年3月施工的部分,2017年2月1日被告***已给原告出具条子确认其施工工程的价款,该工程经被告***确认其尚欠原告工程款113156元。就2017年2月签订合同的工程,2019年1月30日,原告与被告***进行结算,原告可获得的工程款为338483.2元。从2017年2月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条子之后至2020年5月20日期间,被告***共计支付给原告款项为400902.56元,现原告可获得支付的工程款为113156元+338483.2-400902.56元=50736.64元。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的主张,虽双方在合同中对资金占用利息没有约定,但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1月30日第二次施工已进行结算,结算后,被告***应支付工程款,但其并未支付完毕,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其应以未付工程款50736.64元为基数,从结算之次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2019年8月20日之后至工程款付完为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对原告要求被告移动公司、**公司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因被告移动公司的款项已支付完毕,而**公司与移动公司签订合同的时间晚于原告与被告***所签订的合同时间,且2017年织金县片区光缆线路维修整治及迁改工程并非由**公司一家所承包,在根据现有证据无法区分原告所施工程部分是否包涵有**公司部分时,其要求**公司承担责任没有依据,故原告要求被告移动公司、**公司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对被告***辩称,其与原告并未进行结算的答辩意见,与本案事实不符合,不予采纳。对***辩称,原告在施工过程中多领相关材料,应予扣除的答辩意见,因庭审中,原告对此不予认可,其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故该答辩意见不予采纳。因本案案涉合同成立及履行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所欠原告***工程款50736.64元及利息(利息以50736.64元为基数,2019年1月3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24元,减半收取计2162元,由原告***负担1617元,被告***负担54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胡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