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桂1121执725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廖东明。
被执行人**县城乡建设工程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廖东明、**县城乡建设工程公司劳务纠纷一案过程中,在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县城乡建设工程公司于2018年1月8日将共应该承担的案件款项168000元及受理费3480元,还有其应该承担的执行费2420元交清。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经自动履行完毕**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桂1121民初70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规定,裁定如下:
**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桂1121民初70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