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平县城乡建设工程公司

**与昭平县城乡建设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桂1121民初71号
原告:**,男,196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汇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县城乡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县**镇西宁北路3-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卓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卓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蒙山县。
原告**与被告**县城乡建设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证据不足尚需收集为由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