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平县城乡建设工程公司

某某与昭平县城乡建设工程公司、莫大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桂1121民初701号
原告:***,女,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
被告:昭平县城乡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昭平县昭平镇西宁北路3-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卓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卓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5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
被告:***,男,197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
原告***与被告昭平县城乡建设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规避法律、损害国家或他人利益,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8元,减半收取计15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