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曲市色尼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藏0602民初566号
原告***与被告**、****、西藏诚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西藏边坝县建筑建材公司、西藏金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西藏自治区总队那曲支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2021年6月26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何晓琴
审 判 员 刚祖
审 判 员 李金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