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那曲市色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藏0602民初1737号
原告:***,住四川省三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那曲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
被告:****,住西藏自治区拉萨市。
被告:**,住四川省遂宁市。
被告:西藏诚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194MA6T2G6QX3。
法定代表人:***。
被告:西藏金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000741907742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西藏边坝县建筑建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3302196630523。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西藏自治区总队那曲支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A1100000MK0047442H。
法定代表人:方绍尧。
原告***与被告**、****、西藏诚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西藏边坝县建筑建材公司、西藏金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西藏自治区总队那曲支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