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金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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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西藏自治区那曲市色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 2021 )藏 0602 民初 550 号 原告:***,男, 1969 年 7 月 23 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藏自治区那曲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丽娟,西藏自治区那曲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男, 1988 年 1 月 10 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平措**,西藏雪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米玛次仁,男, 1971 年 1 月 20 日出生,藏族,住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旦增晋美,西藏雪域律 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八一路哈达滨河花园西区 5 排 2 栋 7 ** 6-12 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40194MA6T2G6QX3 。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西藏边坝县建筑建材公司,住所地:西藏边坝县河东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403302196630523 。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拉萨)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西藏金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以东 3 栋 1 ** 8 层 7 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40000741907742F 。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西藏自治区总队那曲支队,机构地址:西藏自治区那曲市色尼区物流中心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A1100000MK0047442H 。 法定代表人:***,该支队支队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支队整治工作处副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支队股长。 原告***与被告**、米玛次仁、***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西藏边坝县建筑建材公司、西藏金鲁工 程建设有限公司、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西藏自治区总队那曲支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1 年 4 月 25 日立案。 2021 年 6 月 26 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 10 元,减半收取计 5 元,由原告***负 担。 审 判 长 戴 兴 华 审 判 员 ***玛 审 判 员 ***吉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