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某某等米玛次仁、某某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西藏边坝县建筑建材公司、西藏金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西藏自治区总队那曲支队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西藏自治区那曲市色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藏0602民初553号
原告:***,男,197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藏自治区那曲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男,198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平措**,西藏雪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米玛次仁,男,1971年1月20日出生,藏族,住西藏自治区拉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旦增晋美,西藏雪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八一路哈达滨河花园西区5排2栋7**6-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194MA6T2G6QX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西藏边坝县建筑建材公司,住所地:西藏边坝县河东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330219663052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拉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藏金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以东3栋1**8层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000741907742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西藏自治区总队那曲支队,机构地址:西藏自治区那曲市色尼区物流中心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A1100000MK0047442H。
法定代表人:***,该支队支队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支队整治工作处副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支队股长。
原告***与被告**、米玛次仁、***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西藏边坝县建筑建材公司、西藏金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西藏自治区总队那曲支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2021年6月26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玛
审 判 员 ***吉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