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金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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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西藏自治区那曲市色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藏0602民初553号 原告:***,男,197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藏自治区那曲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男,198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平措**,西藏雪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米玛次仁,男,1971年1月20日出生,藏族,住西藏自治区拉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旦增晋美,西藏雪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八一路哈达滨河花园西区5排2栋7**6-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194MA6T2G6QX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西藏边坝县建筑建材公司,住所地:西藏边坝县河东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330219663052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拉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藏金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以东3栋1**8层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000741907742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西藏自治区总队那曲支队,机构地址:西藏自治区那曲市色尼区物流中心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A1100000MK0047442H。 法定代表人:***,该支队支队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支队整治工作处副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支队股长。 原告***与被告**、米玛次仁、***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西藏边坝县建筑建材公司、西藏金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西藏自治区总队那曲支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2021年6月26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玛 审 判 员 ***吉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