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陕05民终1998号
上诉人西安飞机工业(集团)实业装饰装修工程公司与被上诉人陕西十冶建设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曹少云、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潼关县支行、原审被告陕西嘉和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2019)陕0522民初2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对被上诉人陕西十冶建设有限公司是否向原审被告陕西嘉和工程有限公司付清本案所涉工程款以及被上诉人曹少云是否作出了对本案欠付工程款承担共同或连带支付责任的意思表示的事实认定,证据不充分,认定事实不清。综上,一审认定案件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2019)陕0522民初25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西安飞机工业集团实业装饰装修工程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05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王 米 米
审 判 员 杨 军
审 判 员 雷 晓 宁
书 记 员 吉 敏